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侵抗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朱世全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於民國104年3月25日104 年度偵聲字第12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聲請原審法院對抗告人羈押並禁止抗告人接見通信(聲請案號:以103年度聲押字第133號),經原審法院裁准抗告人自民國103年12月21日起羈押2個月,另駁回檢察官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案號:103年度聲羈字第123號案件)。抗告人於上開羈押期間另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則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聲請原審法院延長羈押,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偵聲字第8號裁定抗告人自10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以104年度偵聲字第1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然查,抗告人因上揭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已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19、2920號案件提起公訴,移送原審法院後,裁定抗告人自104年4月10日起羈押3個月等情,有起訴書、原審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號案件104年4 月10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可參。是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已因抗告人遭起訴,轉為原審法院上開案件羈押之被告,而無抗告之實益,抗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