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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侵抗字第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紋瑩王萬金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抗字第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朱世全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於民國104年3月25日104 年度偵聲字第12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聲請原審法院對抗告人羈押並禁止抗告人接見通信(聲請案號:以103年度聲押字第133號),經原審法院裁准抗告人自民國103年12月21日起羈押2個月,另駁回檢察官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案號:103年度聲羈字第123號案件)。抗告人於上開羈押期間另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則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聲請原審法院延長羈押,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偵聲字第8號裁定抗告人自10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以104年度偵聲字第1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然查,抗告人因上揭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已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19、2920號案件提起公訴,移送原審法院後,裁定抗告人自104年4月10日起羈押3個月等情,有起訴書、原審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號案件104年4 月10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可參。是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已因抗告人遭起訴,轉為原審法院上開案件羈押之被告,而無抗告之實益,抗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侵抗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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