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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世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104年度聲延押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世全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世全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03年12月21日依法執行羈押,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除涉犯原羈押聲請書所載事實外,另涉有恐嚇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交付所命製造全裸猥褻照片,並散布於臉書上及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女子為強制性交及合意性交等事實(下稱補涉嫌事實 ),顯見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未確定),再為本案多次犯行,有逃亡之虞,又由被告住處所扣得之電腦硬碟內,尚有多位被害人未到案,恐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刑法第 224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修正後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7條第3、4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刑法第315條之1等罪嫌重大,又因有對未成年女子 2人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 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刻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復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3名女子為妨害性自主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參酌其時常攜帶刀械外出及對0000-000000之姑姑即 0000-000000A生有怨懟,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經本院以103年度聲羈字第123號裁定准予羈押,並於 103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聲請人所聲請禁止接見通信部分,認無必要性,而予以駁回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證資料,核閱無訛。

(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就原羈押聲請書所載事實,仍為同前次本院訊問程序之供述,並否認補充涉嫌事實,然就原羈押聲請書所載事實部分,有如本院原羈押裁定附件所載事證可證,就補充涉嫌事實部分,亦有 0000-000000、0000-000000B之指述、被告之供述、0000-000000B之裸體照片及被告所有電腦硬碟內資料之光碟等可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24條、第227條第2項、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 修正後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7條第3、4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刑法第315條之1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有如前述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重刑之情形,再為本案多次妨害性自主犯行,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參酌其有前述時常攜帶刀械外出及對0000-000000之姑姑即 0000-000000A生有怨懟之情,堪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以自被告住處所扣得之電腦硬碟內,尚有多位被害人未到案,而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聲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然上開電腦硬碟內資料業經扣案,當無滅證之可能,且聲請人所指被害人係何人,未見卷附資料,已難憑認被告有串證之虞,爰就此部分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