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紫芸
- 選任辯護人
-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紫芸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應予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紫芸(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前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9日以花院嶽刑松107聲羈9字第001800號函限制其出境、出海。
二、依卷內事證,本院認上開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判決,論處被告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等6罪,各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期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併予敘明。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