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勝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不當。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罰金金額,且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原裁定誤算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