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雪惠林信旭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勝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不當。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罰金金額,且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原裁定誤算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