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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02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宏節林碧玲林恒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10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怡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3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27號、110年度聲戒字第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原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就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綜合判斷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審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該所人員、專業醫師及負責綜合判斷者,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依據被告個人之毒品及其他犯罪相關、所內行為表現、藥物濫用狀況、精神疾病共病及臨床綜合評估與其工作、家庭狀況等紀錄或資料,本於其職業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評估被告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其判斷結果從形式上觀察,尚無重大明顯之瑕疵,且因該判斷結果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及專業性,法院及其他機關原則上皆應予以尊重。是本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既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檢察官聲請將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不能以前科作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那是十多年前的事;伊並無精神疾病、也未服用身心科藥物;伊母親在高雄,七十多歲,身體不好,需伊回去照顧,並非無家庭關心度,伊在餐廳當廚師之工作,伊是自行報到想戒掉才來勒戒,伊知道錯了,希望能給伊一次機會等語。

三、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原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准予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一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國110年11月26日花所衛字第1100002523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分別附卷可稽。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中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係依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所內行為表現;「臨床評估」係物質使用行為、精神疾病共病、臨床綜合評估;「社會穩定度」則係依工作、家庭等,作為判斷分數之依據。是評斷有無吸食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綜合判斷之結果。本案依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抗告人:「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評分為32分;「臨床評估」之合計評分28分;「社會穩定度」之評分為10分。其中就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紀錄均已按修正後計算方式,以總分上限10分為限,合計抗告人評估標準總分為70分,已逾總分60分以上。再者,依上揭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並未認抗告人有精神疾病,而有關社會穩定度之認定,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除依個案自陳外,亦應參考個案所有相關資料為綜合判斷。本案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應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堪認定。是抗告人徒以前詞,認原裁定有所違誤,經核尚無理由。

五、綜上,本件抗告人經原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既經專業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原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執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瑞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0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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