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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顏維助謝昀璉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品睿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被告
林清風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所為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並分別量處不等刑度,被告不服該判決,乃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於112年4月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699號撤銷發回本院更審,旋業經本院更一審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在案,茲因本件涉及是否應僅為程序處理或實體罪數認定及新舊法比較等相關較為繁複事項,尚有應行研析之處,乃延展宣判期日至114年3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宣判,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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