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李東方
- 原告
- 郭晶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坤鐘律師
- 被告
- 華文好(HOA VAN HAO)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