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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許仕楓吳明駿謝昀璉

原告
李東方
原告
郭晶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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