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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謝志揚闕銘富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即自訴人
擔當訴訟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一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就其中詐欺及毀損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有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之必要,爰依法通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到庭擔當訴訟,合先敘明。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詐欺及毀損部分無罪,認事用法俱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自訴人仍執陳詞提起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何 方 興

書記官 劉 妙 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