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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鴻章黃永祥蔡俊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六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緝字第一八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依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八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悖於事實及任意認定事實云云,惟未說明如何悖於事實及任意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自不足採。從而,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黃 永 祥

法官 蔡 俊 有

書記官 劉 夢 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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