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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鴻章林德盛黃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
甲○○

右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法官迴避,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並限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告訴人( 被害人 )不得聲請之,上開條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庭長謝志揚、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審理聲請人告訴鮑佩晴傷害案件,( 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二號、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二號 )判決不公,改判鮑佩晴無罪,嗣後有關告訴人任何案件,請上述三位法官迴避,以維公允云云,然聲請人乃告訴人,不得聲請法官迴避,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德 盛

法官 黃 永 祥

書記官 吳 家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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