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 聲請人即告訴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法官迴避,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並限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告訴人( 被害人 )不得聲請之,上開條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院庭長謝志揚、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審理聲請人告訴鮑佩晴傷害案件,( 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二號、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二號 )判決不公,改判鮑佩晴無罪,嗣後有關告訴人任何案件,請上述三位法官迴避,以維公允云云,然聲請人乃告訴人,不得聲請法官迴避,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