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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二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加重竊盜罪,累犯,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九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本件上訴,核無足取,其上訴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

法官 何 方 興

書記官 劉 紗 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О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