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謝志揚莊謙崇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

字第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溯三日內某時,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原審法院以警員在警局對於被告所採取之尿液經送檢驗之後,確認並非被告所排放,因此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以被告對於尿液採取過程前後陳述不一,而且可能被告預先準備好他人之尿液冒充等語提起上訴。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三、且查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當庭採集被告之尿液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與被告在警局所採取之尿液即尿液檢總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編號尿液三十五號)以及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所採集之尿液即經法務部調查局編為編號調科000000000000號之尿液是否為同一人所排放,法務部調查局經以人類遺傳因子粒線體DNA序列鑑定法鑑定結果(本院卷五十八頁),其中因為00000000號尿液量過少已經無法鑑定,而00000000000尿液則與本院所採尿液可能是同一人或者是同母系血緣關係之人所有,則就本案有關認定被告確實有施用安非他命犯行之編號00000000尿液仍然無法確定屬於被告所排放,則本案罪證即有不足,原審因而為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有關被告在原審及本院所採集尿液經送鑑定仍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莊 謙 崇

法 官 賴 淳 良

書記官 邱 廣 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