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六號
- 抗告人即受刑人
- 甲○○
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執聲甲字第二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原定應執行刑一年二月,脫逃罪部分為二年,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顯然與法不合,請求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脫逃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經原確定判決定執行刑為一年二月,原法院因依前揭規定,重新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