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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抗字第7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鴻章林慶煙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76號

抗告人
乙○○

(即具保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被告甲○○於94年8月20日入桃所附設勒戒所,同年10月17日因強制戒治出監,又於同日入新竹戒治所,有被告出入監簡列表可按。檢察官傳喚被告於94年8月29日、同年9月20日到案接受執行時,被告既屬在監,即難謂其逃匿。乃原法院未遑查證,遽認被告逃匿,而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及此,應認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由原法院為妥適之處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鄧瑞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抗字第7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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