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抗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76號
- 抗告人
- 乙○○
(即具保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被告甲○○於94年8月20日入桃所附設勒戒所,同年10月17日因強制戒治出監,又於同日入新竹戒治所,有被告出入監簡列表可按。檢察官傳喚被告於94年8月29日、同年9月20日到案接受執行時,被告既屬在監,即難謂其逃匿。乃原法院未遑查證,遽認被告逃匿,而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及此,應認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由原法院為妥適之處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