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嗣於96年1月23日至96年6月22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96年6月23日由本院繼續羈押,迄96年7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 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