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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0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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