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0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