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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林慶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嗣於96年1月23日至96年6月22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96年6月23日由本院繼續羈押,迄96年7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 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湯 文 章

法 官 林 慶 煙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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