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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更(四)字第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更(四)字第1號

聲請人異議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官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之執行不當,(執行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更字第432號),聲明異議,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法務部以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前段、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而撤銷其假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乃據以執行撤銷假釋處分而執行殘刑,受刑人甲○○以法務部撤銷其假釋處分及檢察官之執行殘刑為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

經查:前開法務部撤銷異議人之假釋處分,雖經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殘餘刑期,然本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8月12日以法矯決字第0940030453號處分書廢止原撤銷假釋處分,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乃於同年8月17日通知台灣花蓮監獄註銷93年11月22日填發之93年執更字第432號 (即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執行指揮書,將異議人釋放(改執行原假釋期間之保護管束),此有本院調取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更緝字第38號執行卷宗可稽;依上所述,本件原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執行命令既經檢察官自行註銷而不再執行,即無須再由法院依聲明異議之程序予以撤銷,從而本件異議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更(四)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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