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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民國51年6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1年1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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