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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湯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經於84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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