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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志揚劉雪惠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2項之「安非他命」貳包應更正為「海洛因」

貳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而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之「安非他命」係誤植,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賴淳良

書記官 邱廣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