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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96年 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29號、95年度毒偵字第6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 3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竟遲至同年4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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