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96年 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29號、95年度毒偵字第6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 3月2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竟遲至同年4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