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民國51年6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1年1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