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經於84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