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 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15款、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11條、第12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