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判決時已經減刑確定,爰聲請就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