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38697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