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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謝志揚劉雪惠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38697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碧玲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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