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所處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1、2已經減刑之罪、附表編號4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已經減刑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