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2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有上開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審判長定期間 5日內命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民國98年6月9日收受該裁定,惟詎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