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98年度偵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 因涉嫌假冒法院職員名義,向被害人詐騙財產,經檢察官偵查後,於97年11月21日聲請羈押獲准。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原審法院裁定准許延長。被告以已經承認犯行,並無犯罪嫌疑重大,也無再犯之虞為理由,提起抗告。
二、經查:被告涉嫌假冒法院職員名義,以打電話之方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行騙的地點遍及臺北、桃園、臺中、臺東等地,除據被告白白之外,也有共犯的陳述為證,足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行騙的方式,係簡便地以電話,假冒法院職員,利用人民畏懼的心理,進行詐騙,自足以認定有再犯之虞。原審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