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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

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裁定98年度偵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 因涉嫌假冒法院職員名義,向被害人詐騙財產,經檢察官偵查後,於97年11月21日聲請羈押獲准。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原審法院裁定准許延長。被告以已經承認犯行,並無犯罪嫌疑重大,也無再犯之虞為理由,提起抗告。

二、經查:被告涉嫌假冒法院職員名義,以打電話之方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行騙的地點遍及臺北、桃園、臺中、臺東等地,除據被告白白之外,也有共犯的陳述為證,足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行騙的方式,係簡便地以電話,假冒法院職員,利用人民畏懼的心理,進行詐騙,自足以認定有再犯之虞。原審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賴淳良

書記官 邱廣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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