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楊長鉿、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江侃士、竟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春嬌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 上 訴 人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楊長鉿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上訴人 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 被上訴人 竟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訂100 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