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方興張宏節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

上訴人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楊長鉿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上訴人
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
被上訴人
竟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訂10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