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家事法庭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家
訴字第十八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