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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家事法庭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家

訴字第十八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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