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曾聰彬
- 訴訟代理人
- 高逸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嚴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封后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九頁中關於「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