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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淳良黃玉清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邱垂珍

      莊雅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嘉雄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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