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貞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