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