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健河林碧玲林信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楊明鎧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翁慶豐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㨗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記載   │        更正後內容          │
├─────────────┼──────────────┤
│第76頁倒數第7行:         │                            │
│「(計算式為:『100,000』 │「(計算式為:『1,000,000』 │
│×2.00000000〈此為3年之霍 │×2.00000000〈此為3年之霍夫 │
│夫曼係數〉=2,861,472〈小數│曼係數〉=2,861,472〈小數點以│
│點以下四捨五入〉)」      │下四捨五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