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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

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健河林碧玲林信旭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桂鳳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判決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判決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