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桂鳳
- 訴訟代理人
-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錡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判決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判決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