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楊明鎧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翁慶豐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國立東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趙涵㨗
- 訴訟代理人
-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記載 │ 更正後內容 │ ├─────────────┼──────────────┤ │第76頁倒數第7行: │ │ │「(計算式為:『100,000』 │「(計算式為:『1,000,000』 │ │×2.00000000〈此為3年之霍 │×2.00000000〈此為3年之霍夫 │ │夫曼係數〉=2,861,472〈小數│曼係數〉=2,861,472〈小數點以│ │點以下四捨五入〉)」 │下四捨五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