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楊翰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蘭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兆鍵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8年9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一窗口繳費查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