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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雪惠林信旭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

上訴人
楊翰
法定代理人
林春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兆鍵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8年9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一窗口繳費查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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