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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健河(主筆)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訴人
陳進財
被上訴人
陳世博

      游意婷

      歐陽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駁回其訴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查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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