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進財
- 被上訴人
- 陳世博
游意婷
歐陽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駁回其訴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查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