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黃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曉維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審一部判決範圍有疑義,影響上訴人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之判斷,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