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雪惠廖曉萍鍾志雄

上訴人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上訴人
許曉維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審一部判決範圍有疑義,影響上訴人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之判斷,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