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蔡美娥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邵啟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毓雯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