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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雪惠廖曉萍鍾志雄

抗告人
陳朝賀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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