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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4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就上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95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同居人 (妻)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逾期未為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4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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