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私立文新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關於駁回其上訴部分(即命給付6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50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