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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宋麗
被上訴人
羅輝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宋麗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其至遲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補正,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單一窗口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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