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宋麗
- 被上訴人
- 羅輝
- 訴訟代理人
- 蕭芳芳律師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宋麗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其至遲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補正,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單一窗口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